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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越来越多中资企业落地菲律宾,“如何合理纳税”成为高频问题。其中最核心的担忧是:在菲律宾缴过的税,回国后会不会再被中国税局重复征收?

其实,早在1999年,中国与菲律宾就签署了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》(DTA),并于2001年正式生效。这一协定的目标,是通过“分配征税权+提供抵免权”,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国重复征税。对于跨境企业和个人来说,理解并善用这一协定,关系到实实在在的税负。

 

01  协定框架:双重征税如何被避免?

中菲双重征税协定覆盖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,以及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常见跨境支付。基本逻辑是:一项收入如果已在菲律宾缴纳税,中国在对该笔收入征税时,允许抵免已缴税额,避免重复纳税。

1. 企业所得税

菲律宾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%(自2020年CREATE法改革后适用),中国标准企业所得税为25%。根据协定第23条,中国对在菲律宾已缴税的该笔所得允许抵免,但抵免额不得超过按中国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。

2. 股息分红

协定第10条规定,菲对支付给中国母公司的股息有源泉征收权,持股≥10%时税率上限为10%,其他情形为15%;中国仍可对该笔收入征税,但须按第23条给予抵免 。

3. 利息收入

协定第11条规定,在协定适用条件下(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),菲律宾预提税率上限为10%;中国端按“限额抵免”原则,不会对超出部分退税 。

4. 特许权使用费

协定第12条规定,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税率:文学、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著作权、电影和广播等版权类上限为15%;专利、商标、设计、工艺、设备使用费及技术转让等为10%。中国按第23条给予抵免 。

换句话说,DTA既不是免税,也不是自动豁免,而是通过抵免机制来实现“不重复”。

02  哪些情形最容易“被重复”?

1. 股息分红

菲律宾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时,需在当地缴纳不超过10%或15%预扣税。若母公司回国申报未提交菲律宾完税证明,可能被中国税局要求再缴一次所得税。

2. 跨境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

中国母公司向菲律宾子公司收取技术或品牌使用费,菲律宾有权对该笔支付征收预提税(上限10%或15%)。中国母公司在申报时仍需并入总所得,如缺乏证明,可能形成“双重负担”。

3. 派驻人员薪酬

根据协定“183天规则”,若中国籍员工在菲停留超过183天,且薪酬由菲律宾雇主或常设机构支付,就需在菲律宾纳税。中国税局仍要求申报,但允许凭菲律宾完税凭证抵免。如忽视这一点,可能出现两边都要缴的情况。


03  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

1. 菲律宾子公司分红,要不要在中国再交税?

若无菲律宾完税证明,中国税局可能要再次征收。建议企业保留并提交BIR出具的股息预提税完税凭证,申请抵免。


2. 跨境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会不会被两国同时征税?

菲律宾征预提税,中国可能并入所得再征收。建议企业要在合同中写明性质,保存BIR完税凭证,申请抵免。


3. 派驻人员在菲缴税后,回国是否还要再交?

超过183天且由菲律宾支付薪酬,就需在当地缴税,中国仍要求申报。建议企业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,凭菲律宾完税证明申请抵免。


4. 菲律宾税率比中国高怎么办?

差额部分不能退,中国只抵免到本国应纳税额为止。建议企业要做跨境筹划,选择合理汇回方式和时点,降低整体税负。

04  企业合规建议,如何用好DTA?

要避免重复纳税,企业既要有整体规划,也要落实到具体材料和流程:

• 提前规划:在利润分红或跨境支付前,就要确认协定是否适用,避免到报税期才发现材料不足。

• 凭证优先:菲律宾BIR完税证明(如 Form 2307、Tax Clearance)是中国税局唯一认可的抵免依据,必须在当年锁定。

•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:需在中国税务机关申请,证明企业或个人是中国税收居民,才能主张协定待遇。

• 人员安排:派驻人员要管理好在菲停留天数和薪酬来源,避免触发“双重居民”身份。

• 整体筹划: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费的支付方式和时机不同,税负差异很大,应结合协定条款做全局设计。

• 资料链条:合同、付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必须齐全,缺一不可,否则中国端可能不予抵免。

总之,策略和执行缺一不可。很多企业的失误在于忽视材料完整性,尤其是没有及时拿到菲律宾完税凭证,导致中国税局不予认可。只有把合规筹划和凭证链条同时做到位,才能真正享受DTA带来的减税红利。如需更多菲律宾财税合规方案,欢迎随时咨询我们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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